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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钢企莫踩安全环保“红线”

2022-01-14 14:04    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近日,一些钢企因安全环保问题被点名。安全环保问题是红线,企业须牢记:红线绝不可踩!
  01  湖南某钢企下属企业事故频发被约谈
  1月11日,湖南省安委办召开安全生产约谈会,对近期事故频发的某钢铁企业进行警示约谈。
  2021年以来,该钢企下属(代管)企业共发生8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最近不到一个月内,相继发生3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暴露出企业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红线意识树得不牢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系统性风险。
  湖南省安委办决定,对该钢企近期发生的两起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
  02  2家钢企被点名!生态环境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2家钢铁企业,多家矿业企业,涉及污染物违规排放和危废存放等问题,十分典型。
  (一)辽宁大连利用无人机精准发现线索查处固废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某钢企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铁、炼钢工序产生的水渣、尾渣等工业固废在厂区内露天堆存,由于堆存总量多、面积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堆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绘和信息标定,确定厂区内共存在22处工业固废堆场。执法人员随即逐一开展地面查证,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部的3处炼钢尾渣堆场均未设置导流渠与渗滤液集排水等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测绘得出3处堆场的占地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此处堆放了约10万吨工业固废。
  【查处情况】
  该钢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在日常执法和各类专项行动中的应用,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辅助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江西对群众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企业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江。根据举报线索,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核实,某钢企球团厂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造成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废水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单位厂区东面围墙外的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经取样检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50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规定的浓度限值14倍。
  【查处情况】
  该钢企球团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5月7日,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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