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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2014-10-10 18:11    来源:

 

一、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补充说明:

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对此条的补充

⑴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

⑵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话毋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

陕西省劳动厅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陕西省相关文件

陕西省关于处理此问题的历史法规和现行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劳社发〔2008〕82号)

主题词:劳动 企业 遗属 待遇 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 00 八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3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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